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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尚志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市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优惠奖励政策。

  第一条、本优惠奖励政策适用于新建经营期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超5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5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

  第二条、市财政根据新建项目的规模质量及贡献为项目提供基础设施建设等配套资金,具体金额由市政府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商定,配套资金的支付方式为50%一次性集中支付,其余部分在项目投产纳税后按年度分期支付。

  第三条、项目投产后前五年,由市财政按企业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为项目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补助资金。

  第四条、项目投产后前三年享受革命老根据地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报批免征,第四年至第八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由市财政按年度向项目建设提供财源建设奖励。

  第五条、项目报批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应由投资者承担的市属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国家法定收费项目按低限收取,市场化运作项目全部放开。在开发区内建厂厂区以外的道路、给排水、10千伏供电线路(单回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均由市政府承担。

  第六条、新建成投产的项目,予以项目信息提供人1-10万元的招商引资补助金。其中属于项目固定资产超亿元或年纳税额千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源支柱项目,对项目招商引资人或信息提供人给予特殊贡献奖,奖金以10万元为底限,上不封顶。

  第七条、乡镇引进建设的项目投产后,前五年内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及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留给项目引进乡镇,用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市直部门引进建设的项目投产后,前五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予以财源建设奖励,奖金可用于机关建设和职工福利。

  第八条、现有生产加工型企业扩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或企业新增纳税超过本优惠政策规定标准的,项目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收费可按本优惠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地方经济发展推动作用突出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特殊支持。

  第十条、享受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的项目,基本建设任务完成后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本优惠奖励政策适用于在尚志市行政区内投资兴业的所有投资人。

  第十二条、本优惠奖励政策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原《尚志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尚发[2005]7号)废止,在此之前市政府已与企业签署并正在履行协议的项目,按原协议条款的原则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本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如与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相抵触,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优惠奖励政策由尚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0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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